湖南省建設廳文件
湘建價[2007]39號
關于印發《湖南省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編制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衡陽市、邵陽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標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建設工程造價動態管理,配合我省新消耗量標準的貫徹執行,統一和加強材料預算價格的管理,根據《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我廳組織制定了《湖南省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編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任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向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反饋。
湖南省建設廳
二○○七年二月二日
湖南省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編制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建設工程造價動態管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統一和加強材料預算價格的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應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園林景觀工程、房屋修繕工程等的材料預算價格的管理。
第三條 湖南省建設廳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的管理,具體工作由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實施。
縣以上建設局(建委)、建工局負責本地區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的管理,具體工作可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負責。
第四條 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應當建立健全材料價格信息網絡,對材料價格進行監測與分析,按照省建設廳的有關規定做好本地區材料價格的采集、編制、報送與發布。材料預算價格應當反映本地區當時的市場平均價格水平。
第五條 湖南省建設工程消耗量標準基期基價和動態基價及半成品價格統一由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在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上發布。
動態基價所包括的材料(不含半成品)單價、機械臺班單價由各市、州造價站按統一的電子文檔格式,在發布的7日前報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審查,經審查通過后發布執行。原則上逢雙月發布一次;材料價格變動較大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發布。
第六條 材料預算價格指材料由來源地到達施工工地倉庫或工地堆放材料地點的全部費用之和。材料預算價格由材料原價、運雜費、運輸損耗費、采購及保管費組成,其計算公式如下:
材料預算價格=(原價+運雜費)×(1+場外運輸損耗率)×(1+采購及保管費率);
或:材料預算價格=原價+運雜費+場外運輸損耗費+采購及保管費;
材料原價是指材料經銷單位的供應價格。
1.原價應考慮材料規格、型號、品牌、交貨點、供貨量、供貨方式等因素。
2.原價一般采用質量為合格的產品價格,質量達到優質的產品價格應注明。
3.原價包括為方便材料的運輸和保護而進行必要的包裝所需要的費用。包裝品有回收價值的,應在材料價格中扣除。
4.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材料,原價依據有關部門發布的價格取定。
5.進口材料的原價按照外貿到岸完稅價格計算。
第七條 材料運雜費是指材料自經銷單位的交貨點運至施工工地倉庫或材料堆放點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及其他費用。
1.運輸費應考慮運輸線路、運輸工具、運輸里程等因素。
2.運輸費和裝卸費按有關部門規定以市場價格計算。
第八條 場外材料運輸損耗費是指材料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損耗費用。
場外運輸損耗費計算公式:
場外運輸損耗費=(原價+運雜費)×運輸損耗率
場外運輸損耗按本辦法附表的材料運輸損耗率標準計算。
第九條 材料采購及保管費是指組織采購、供應和保管材料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項費用,包括采購費、倉儲費、工地保管費和倉儲損耗。
1.采購及保管費計算公式:
采購及保管費=(原價+運雜費)×(1+運輸損耗率)×采購及保管費率
2.采購及保管費率。
采購保管費的費率標準:建筑安裝材料為2.5%;金屬構件成品和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及設備為1%。
第十條 凡對建筑材料、構件進行一般鑒定、檢查;對新結構、新材料進行試驗,對具有出廠合格證明的材料進行檢驗,對構件做破壞性試驗及其他特殊要求檢驗試驗等費用發生時按有關標準另計。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的材料預算價格,是指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產品合格以上等級的材料預算價格。
第十二條 包工包料工程,由建設單位在施工工地按實物實數撥交的部分材料,其材料預算價格中采保費的50%歸施工單位;由建設單位訂貨,由施工單位在供貨點提貨的材料,其采保費全部歸施工單位。
第十三條 材料預算價格涉及面廣,影響大,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在編制和發布材料預算價格時,一定要精心組織,認真負責,力求準確、公正、及時。
第十四條 各地區要注意充分積累資料,建立材料價格信息系統,大力推廣電子計算機在材料預算價格管理中的應用。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之間要緊密聯系,充分發揮造價管理的優勢,健全材料價格信息網絡,強化網絡功能,充分發揮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價格信息樞紐中心的作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二個月后執行,原有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序號 |
材 料 名 稱 |
場外運輸 |
備 注 |
1 |
楠竹 |
1 |
|
2 |
粘土磚、粘土瓦、保溫磚 |
3 |
|
3 |
耐火磚 |
2 |
|
4 |
水泥石棉制品 |
1 |
|
5 |
河砂、爐礦渣、石屑 |
3 |
|
6 |
碎(卵)石、方整石、蛭石、珍珠巖、骨料 |
2 |
|
7 |
毛石、片石、米石子 |
1 |
|
8 |
石膏、耐火泥、土、煤 |
1 |
|
9 |
袋裝水泥、袋裝精灰、粉類、灰類、砂類 |
1 |
|
10 |
散裝水泥 |
3 |
|
11 |
石墨制品 |
2 |
|
12 |
玻璃及玻璃制品 |
4 |
|
13 |
生石灰 |
6 |
|
14 |
砼管、水泥電桿 |
1 |
|
15 |
石類、砼類(面磚、面板) |
1 |
|
16 |
石膏板、石棉板 |
2 |
|
17 |
燒堿、電石 |
0.5 |
|
18 |
預應力空心板 |
4 |
外購件 |
19 |
其他預制(預應力)鋼筋砼板 |
2 |
外購件 |
20 |
非預應力空心板 |
1.5 |
外購件 |
21 |
其他非預應力鋼筋砼板 |
1 |
外購件 |
22 |
預制全裝配大板 |
1 |
外購件 |
23 |
預制鋼筋砼檁條、支撐、薄壁構件 |
3 |
外購件 |
24 |
塊狀瀝青 |
1 |
|
25 |
桶狀瀝青 |
3 |
|
26 |
陶瓷、瓷管、衛生瓷器、瓷制品、陶瓷面磚(板) |
2 |
|
27 |
有機玻璃制品 |
2 |
|
28 |
成套燈具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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