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設廳文件
湘建價[2008]2號
關于工程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衡陽市、邵陽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標局,各有關單位:
2007年9月13日,我廳印發了《關于調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預算價格的通知》(湘建價[2007]305號),對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保證工程計價公平合理,促進社會和諧發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目前市場材料價格變化幅度很大,建筑市場競爭激烈,風險增大,湘建價[2007]305號文在執行過程中,部分單位反映其針對一些具體問題仍有不合理、不明確之處。現將有關規定的調整通知如下:
一、主要材料仍按湘建[1999]價字第172號文附錄三中規定的范圍執行。如某單項非主要材料占該合同工程總造價的2%(含2%)以上,該單項非主要材料應視作主要材料。
根據省及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時期發布的預算價格或市場價格,土建及市政工程單項主要材料預算價格或市場價格漲降幅度在±3%以內,裝飾及安裝工程主要材料預算價格或市場價格漲降幅度在±5%以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規定不作調整,但應同時明確風險包干系數;單項主要材料預算價格或市場價格漲降幅度超過上述規定時,該單項主要材料價格應按實際市場價格全部調整,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對此予以明確,招投標管理機構在審查招標文件時應對此嚴格把關。凡對上述規定未予明確的,其招標文件不得發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應對此條款重點審查。施工承包合同中對造價計價事項的約定不符合《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及本補充通知規定的,應責成發、承包方予以改正,不按要求改正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承包方在投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對某單項主要材料相對當時發布的預算價格或市場價格作出的浮動比例,在該項主要材料價格結算時應予保持。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承包雙方應根據施工形象進度對主要材料各期使用數量及時簽證確認。
二、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沒有具體明確風險范圍和調整幅度的,不論是采用固定綜合單價(含平方米造價包干)或固定總價合同包干的工程,均應列入此次調整范圍。
三、已招標及已簽定施工承包合同且尚未辦理工程結算的工程,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則,參照上述規定協商確定主要材料結算價格。
本補充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補充通知與湘建價[2007]305號文件配套執行,抵觸之處以本補充通知為準。
湖南省建設廳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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