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于近日發布“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 [ 2018 ] 20號),將《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 [ 2016 ] 4號)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稅率由11%調整為10%。并要求有關單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相關計價軟件的調整工作。
通知原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建辦標 [ 2018 ] 20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 [ 2018 ] 32號)要求,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規定請各地區、各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組織有關單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相關計價軟件的調整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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